(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沈石群、张泓与黄盈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石群,张泓,黄盈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745号原告:沈石群,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原告:张泓,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委托代理人:项晓弘,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盈庆,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吕锦,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石群、张泓诉被告黄盈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石群、张泓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石群、张泓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石群、张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沈石群、张泓负担。审 判 员 杨士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游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