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溪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国志与黄雪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国志,黄雪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核稿人请邓院审批卢东明2013年11月29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纪汉雄2013年11月28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溪保字第5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溪保字第5号申请人:陈国志,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诉讼代理人:叶浩文、张海如,均为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雪球,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442526197101016017。申请人陈国志因与被申请人黄雪球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雪球经营的博罗县园洲镇盈顺玩具制品厂内的生产设备。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国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雪球经营的博罗县园洲镇盈顺玩具制品厂内的价值200000元的生产设备(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为一年,从2013年11月28日至2014年11月27日止,查封期间,该生产设备等由申请人负责保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申请人陈国志所有的粤S×××××号小型越野客车。查封期限为1年,从2013年11月28日至2014年11月27日止。该车在查封期间由申请人陈国志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毁损等。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卢东明审判员纪汉雄人民陪审员李国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童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