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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立民终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周浩、周继风等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浩,周继风,王桂芳,王利华,刘彩兰,张俊贤,姚林涛,王玉珍,何长生,史天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立民终字第0035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浩。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继风。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桂芳。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利华。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彩兰。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俊贤。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姚林涛。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玉珍。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长生。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史天锁。上诉人因诉阎玉臣追还私自占用和侵占业主交纳的各种费用,拒不向下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民立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上诉人均为全体业主代表,被诉人阎玉臣在担任小区业委会主任期间,将业主缴纳的物业费用、公共设施租赁费用等私自占用,拒不向下届业委会移交,虽经十里铺街道办出面解决,均无结果。因被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责令原审予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所居住之“东方大市场东方明珠小区”中之业主已按规定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该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履行职责,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该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作为诉讼主体就侵犯全体业主事宜提起诉,现上诉人以代表全体业主为由提起诉讼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故原审裁定对上诉人提起诉讼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 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