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执字第7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许占南与刘建甫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占南,刘建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700-2号申请执行人许占南,教师。被执行人刘建甫。本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063-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牛耀峰名下的位于聊城市水城华府二期的房屋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牛耀峰名下的位于聊城市水城华府二期的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敬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