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龙法执字第12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胜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陶基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胜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深龙法执字第1205-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胜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超足,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柳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胜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冠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陶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基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08)深龙法民初字第9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陶基公司没有及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胜冠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8年12月15日立案,案号为(2009)深龙法执字第1205号。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和解协议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事处签署的相关意见,2011年4月12日,本院作出(2009)深龙法执字第1205-2号执行裁定,裁定:将被执行人陶基公司所有的位于坪地街道**的三幢厂房、三幢宿舍及其附着物(房产证号60****),按现状作价12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胜冠公司,上述房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胜冠公司。该裁定书作出后,本院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于2011年4月18日办理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2013年5月23日,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民二执变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2009)深龙法执字第120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为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坪地投资公司),该裁定已于2013年6月4日生效。故本案被执行人现已变更为坪地投资公司。2012年10月12日,坪地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09)深龙法执字第1205-2号执行裁定书及与此裁定书相对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审查,本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深龙法执外异字第63号,裁定撤销(2009)深龙法执字第1205-2号《执行裁定书》及(2009)深龙法执字第1205-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年6月14日,坪地投资公司向本院提交《执行回转申请书》,要求本院将位于坪地街道中心社区**的三幢厂房、三幢宿舍及其附着物(房产证号60****)执行回转至其名下。坪地投资公司同时提交了一份2012年7月30日与深圳市胜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协议书》,该协议主要内容为胜冠公司将已抵债的上述房产移交过户给坪地投资公司,坪地投资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200万元给胜冠公司。双方当事人确认,上述房产已实际移交由坪地投资公司管理,坪地投资公司已支付1100万元给胜冠公司,剩余100万元双方同意待房产过户后再支付。本院认为,因本案上述涉案房产据以过户执行的(2009)深龙法执字第1205-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已被本院(2012)深龙法执外异字第63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故坪地投资公司的执行回转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胜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日内返还已取得的位于坪地街道中心社区**三幢厂房、三幢宿舍及其附着物(房地产证号60****)返还给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丽华审判员 李旭春审判员 黎 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萧活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