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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5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劳╳品、梁╳斌与被执行人劳╳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和解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X品,梁X斌,劳X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512-6号申请执行人劳X品,男。申请执行人梁X斌,男。被执行人劳X松,男。申请执行人劳X品、梁X斌与被执行人劳X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日作出的(2011)灵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劳X品、梁X斌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5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劳X品、梁X斌与被执行人劳X松自愿就就本院(2011)灵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得到实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灵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X审 判 员  梁 X代理审判员  陆X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X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