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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1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高玉山与李明涛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山,李明涛,梁彬,李德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617号原告高玉山,男,1948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李明涛,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被告梁彬,男,1966年2月7日出生。被告李德奎,男,1961年6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山诉被告李明涛、梁彬、李德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玉山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纳。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