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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渡法民初字第01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杨从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从潇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渡法民初字第01436号原告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宏杰。委托代理人江海。被告杨从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从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从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杨从潇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元,由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华莲代理审判员  王 哲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悦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