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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奉玉与李钦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2231号原告:王奉玉,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闵丹丹,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郓城广源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钦平,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奉玉与被告李钦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奉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王奉玉负担。审判员  朱远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记员张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