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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商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文登市运输有限公司与张洪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登市运输有限公司,张洪山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文商初字第508号原告:文登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法定代表人:刘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洪山,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文登市。原告文登市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洪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登市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洪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登市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2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鲁K×××××号车辆服务合同一份,合同有效期自2011年2月25日至2018年2月24日,合同约定:被告必须投保商业险,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现被告拒不投保商业险,被告行为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1年2月25日签订的车辆服务合同,并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2、被告立即将其所有的鲁K×××××号罐车过出原告户头。被告张洪山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车辆服务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将自有的鲁K×××××号罐车自愿接受原告服务。自2011年2月25日至2018年2月24日止,每年服务费3600元。被告一次性交付原告押金4000元。车辆产权属被告所有,被告方必须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前二十日内办理合同续签、车辆过户或注销手续。被告车辆必须由原告统一在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被告除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外,还需投保机动车商业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货物险等。被告拒绝在原告统一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险、承运人责任保险或投保额不足的,原告可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被告违约原告没收被告的全部押金。合同履行中,被告在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到期后,没有按约定继续投保车辆商业险,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即所收取的押金4000元不予退还。将被告所有鲁K×××××号罐车过出原告户头。以上事实,有车辆服务合同一份,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在合同履行中,原告为被告提供服务,被告理应按约定办理相关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用,被告逾期未交,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退还押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服务合同关系因解除而终止,被告理应将其车辆从原告户头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文登市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洪山于2011年2月25日签订的车辆服务合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即已交纳的押金4000元,原告不予退回;二、被告张洪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登记在原告文登市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K×××××号车辆,办理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