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梅县法松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李学良诉钟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良,钟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梅县法松民初字第109号原告李学良,男,1953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县。被告钟婉珍,女,1957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县,现下落不明。原告李学良诉被告钟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学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婉珍经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学良诉称:2010年1月1日,被告以其母亲生病需资金为由向我借款20000元,被告答应半年后归还,但后来一直未有归还,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被告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邻村人关系,2010年1月1日,被告以其母亲生病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于2010年6月1日归还,被告还为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内容载明:本人因经济困难向李学良老板借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元),定于2010年6月1日完清。经借人:钟婉珍,时间:2010年1月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不但未归还借款,而且踪影全无,下落不明。现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归还20000元借款。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有原告提供由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婉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李学良借款20000元。二、如果被告钟婉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钟婉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丘颖青审 判 员 杨平波人民陪审员 徐大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亮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