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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华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郑谊与陕西华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成华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郑谊。委托代理人丁磐,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谊与被告陕西华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郑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7元,由原告郑谊承担。审判员  梁珍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