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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执字第14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13执1497-1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桔红,向忠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28/11-13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497-1号申请执行人刘桔红,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书院官邸3栋A座2801号。身份号码430103196210221023。被执行人向忠泽,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东路80号8栋208房。身份号码43010319620908155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02396号、本院(2013)芙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向忠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忠泽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向忠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向忠泽的存款、收入516037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向忠泽的价值516037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