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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45号原告杨某,女。被告马某,��。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杨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某负担50元。审判员  方满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柴秀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