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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9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张丰鑫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张丰鑫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955-1号原告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晶,男,汉族,1984年7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强,男,汉族,1978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张丰鑫,男,汉族,1988年7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该案案件受理费1897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实际收取948.5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74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学兵人民陪审员  胡继敏人民陪审员  胡 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汇文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