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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安执字第01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张会民与刘文辉欠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民,刘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安执字第01736号申请执行人张会民被执行人刘文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55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文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文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文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文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877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阮拥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