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77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女,1976年6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羁押,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13)第0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兆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间,在本市西城区红土店南里某号楼1单元某号及南横东街某号内,多次盗窃被害人陈×、侯×、王×1、薛×、吕×、王×2、高×、王×3、杨×的衣物(均未作价),后被查获。涉案赃物已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张×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作出了供述。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侯×、王×1、薛×、吕×、王×2、高×、王×3、杨×的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盗赃物照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到案经过等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红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