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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阳法少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欧阳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少民初字第55号原告欧阳某,女。被告邓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欧阳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阳某承担。审判员  陈桂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淑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