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38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杜永建与被告杜光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建,杜光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824号原告杜永建,男。被告杜光褔,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永建诉被告杜光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永建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永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永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杜永建负担。审判员  杜丕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敬伟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