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38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杜永建与被告杜光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建,杜光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824号原告杜永建,男。被告杜光褔,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永建诉被告杜光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永建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永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永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杜永建负担。审判员 杜丕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敬伟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