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二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肖大建与崔占奎、张士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大建,崔占奎,张士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1861号原告肖大建。被告崔占奎,又名崔敬奎。被告张士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大建与被告崔占奎、张士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二0一三年九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大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香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