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溆民二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溆浦县支行与田桂珍、贺玉华、肖胜、尹顺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溆浦县支行,田桂珍,贺玉华,肖胜,尹顺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溆民二初字第9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溆浦县支行,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民主街。负责人向亚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向英军,男,1969年12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溆浦县支行信贷业务部经理。被告田桂珍,女,1975年9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村民,。被告贺玉华(系被告田桂珍丈夫),男,1970年7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溆浦县江口镇火车站职工。被告肖胜,男,1975年9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居民。被告尹顺涛,男,1988年12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溆浦县支行诉被告田桂珍、贺玉华、肖胜、尹顺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自动履行了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故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溆浦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3元,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溆浦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文明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 珊附本法律文书所引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