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尹中行、尹义贵乙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凤刑初字第0025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惠某丙,男,1971年3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诉讼代理人唐冠军,1976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大专文化,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尹某甲,男,1978年2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8月5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因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被释放,同年8月22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姚运胜,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尹某乙,男,1944年2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艳群,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诉讼代理人姚运胜,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艳群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3)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燕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惠某丙的诉讼代理人唐冠军、被告人尹某甲及其辩护人暨尹某乙、张艳群、尹某甲的诉讼代理人姚运胜、被告人尹某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艳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30日上午,凤阳县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赵某交通肇事一案,惠某乙、惠某丙及死者亲属尹某甲、尹某乙等人到庭旁听,后庭审快结束时,惠某乙在刑事审判庭外驾驶惠某丙的皖C×××××奥迪轿车欲离开,死者亲属拦住其驾驶的车辆,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二人持砖头砸向奥迪车,致该车辆挡风玻璃、引擎盖等处损坏。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受损价值为人民币7765元。被告人尹某甲于2013年8月5日主动到凤阳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尹某乙于2013年8月20日主动到凤阳县公安局投案。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记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请求判令三被告人赔偿车辆修理费、租车费13297元。被告人尹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对民事部分愿意按照鉴定价格赔偿。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主动赔偿对方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受害人有过错是本案发生的主要起因,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以往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民事部分愿意按鉴定价格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甲辩称,其砸车了,但没有砸到车,愿意按照鉴定机构的鉴定价格赔偿。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甲的诉讼代理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维修发票和维修结算清单不是同一单位出具,只是复印件,维修价格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应按鉴定价格确定损失,租车费属于间接损失,刑事附带民事不应赔偿;张某甲虽实施砸车行为,但没有砸到车,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0日上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凤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赵某交通肇事一案,惠某乙、惠某丙及死者亲属尹某甲、尹某乙等人到庭旁听。庭审快结束时,惠某乙在法庭外驾驶惠某丙的皖C×××××奥迪轿车欲离开,赵某交通肇事案中被害人尹某丁亲属拦住惠某乙驾驶的车辆,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持砖头砸向奥迪车,致该车辆挡风玻璃、引擎盖等处损坏,张某甲亦拿砖头砸向奥迪车,但未砸到车辆。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受损价值为人民币7765元。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分别于2013年8月5日、8月20日主动到凤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交纳1万元用于赔偿被害人损失。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惠某丙陈述,证明2013年5月30日,因其弟弟惠某乙的大货车在凤阳西泉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其和惠某乙都去开庭,惠某乙开的是皖C×××××黑色车,其开的是黄色皖C×××××江淮悦悦。12点多钟,惠某乙开车拉着专家准备走的,没走几米就被死者尹某丁家属拦住了,这时一个背包的男子从旁边地上拿起一块砖头,从车前右侧砸了第一砖头,砸到车右侧叶子板机盖上,穿红色上衣的女子也用砖头砸的,一个老头应该是死者父亲砸了第三砖,砸到车顶部,崩下来又砸到旁边的江淮悦悦车上。这时还有人想砸,被警察拦住了。2、证人惠某乙证言,证明2013年5月30日上午10时,其开着奥迪皖C×××××小轿车,惠某丙开着江淮悦悦黄色皖C×××××到凤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因为2012年10月13日早上在凤阳县西泉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使尹某丁当场死亡,交通事故中队认定其的大货车驾驶员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凤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赵某有罪,赵某不服上诉,中院二审开庭。大概在13时许,当时开庭快结束了,其开车准备走,死者家属强行拦截其的车辆不让走,其车开到刑庭门口水泥路上从南朝北开了有五米远,对方几十人从北边拦住了不让走,法警让其朝后倒,其朝后倒有五米远,和那皖C×××××并排停放,尹某丁弟弟用一块半截砖从车右前方向其车前砸,右侧挡风玻璃当时就砸坏。穿红色夹克衫的女的拿了一块砖砸到车挡风玻璃,接着穿黑颜色上衣的女的砸到其车机盖上,不知是尹某丁父亲还是母亲砸了一砖,砸到车顶部,后来被在场的警察及法警制止住了。3、证人葛某证言,证明5月30日中午,其陪朋友惠某丙到凤阳县法院开庭。中午12点多钟,其站在凤阳县人民法院刑庭外面,有对方一二十人,惠某乙开奥迪车准备走的,被对方的人拦下,一个斜背包的男子砸了第一砖,从车前砸的,砸到机盖上蹦到挡风玻璃上的,还有一个穿红色上衣的女子砸的第二砖,砸到什么地方其不知道,后来有一个老头也砸的,当时场面混乱,其他记不清了。4、证人余某证言,证明2013年5月30日,其陪惠某丙、惠某乙弟兄两人到凤阳县人民法院开庭的,当时中午12点多钟,惠某乙开黑色车要走,被死者家属一二十人拦住不让走,一个背包的三十岁左右男子,从路边土地上拾的一块水泥砖从车前右侧朝车上砸了一砖头,砸到车前了,是机盖还是挡风玻璃其没看清,砸过后这个男子被人拉开了,还有一个穿灰色衣服的男子也砸了一砖头,砸到车前不知什么位置,还有一个女的穿红色上衣也用砖头砸了,一个老头也用砖头砸到车子前面,车子前挡风玻璃、机盖有损坏。5、证人刘某甲证言,证明其在凤阳县法院法警大队工作。2013年5月30日中午12点多钟,其在刑事审判庭外面,死者家属二十人左右围着对方一辆奥迪车不让走,其在奥迪车头前在劝对方拉死者家属,奥迪车朝后倒了几米停在一辆黄色轿车旁边,这时车前右侧一个三四十岁左右男子斜跨一个包从地上拾起一块灰色砖头砸到车辆挡风玻璃,从车子顶部沿车右侧划到车后,一个瘦黑老头带个帽子七十岁左右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到奥迪车前机盖右侧蹦到旁边黄色轿车右门处,还有一个穿红色上衣三十多岁的女子用砖头砸车的,没有砸到车上,后来奥迪车倒向南方开走了。经其辨认尹某甲就是现场砸奥迪车的中年男子,尹某乙就是砸奥迪车的老年男子。6、证人袁某证言,证明2013年5月30日中午12点多钟,其在刑事审判庭外,当时中院过来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死者家属有二十人左右,驾驶员方也有不少人开车来的,其劝对方将车开走,将近1点钟,一辆黑色奥迪车要开走,遭到死者家属的阻拦,其就站在车前劝拦车的人,车子朝后倒了几米停下来,奥迪车刚停下,一个三四十岁左右男子斜跨一个包,站在车右侧从地上拾起一块灰色砖头将车前挡风玻璃砸烂,一个老头戴个帽子也站在车右侧用砖头砸到车右侧机盖上,就砸了这两砖砸到车上,其他也有人砸车,但都没砸到。年轻的男子应该是死者的弟弟,另一个老头是死者的父亲。7、证人史某证言,证明2013年5月30日中午12点多钟,其在刑事审判庭外看到一群人围着一辆奥迪车不让走,好像是死者家属,有十几人。其劝对方奥迪车走,这时车子朝后倒,停在一辆黄色轿车旁边,车前方右侧一个男子身上斜跨一个包,从地上拾起一块砖头砸到车挡风玻璃上蹦到车后面去了,一个戴个帽子有70岁左右老头从地上拾起一个砖头砸到车前机盖上面,砖头蹦到旁边黄车上,法警、巡防大队的人把对方车子劝走了。经其辨认尹某甲就是那个砸奥迪车的中年男子,尹某乙就是砸奥迪车的老年男子。8、证人罗某证言,证明2013年5月30日中午12点多,中院在开庭审理赵某交通肇事案,其听到外面吵闹,其出来看到外面水泥路上有一辆黑色奥迪轿车准备开走,车前围了不少死者家属,拦着车不让走,旁边有法警还有巡防大队的人在劝阻。后来车朝后倒了几米,停在一个黄色轿车旁边,这时一个三四十岁左右男子身上斜跨一个包从车前右侧拾起地上的一块砖头朝车子砸去,砸到车右前机盖上,崩到挡风玻璃,从车顶划到后备箱上掉在车后面地上,一个带着帽子有70岁左右老头从车右侧地上捡起一个砖头砸到车前挡风玻璃上,蹦到旁边一个黄色轿车上,还有一个穿红色上衣的女子也用砖头砸车的,但是没有砸到,奥迪车就朝后倒从南边开走了。经其辨认尹某甲就是砸奥迪车的中年男子,尹某乙就是砸奥迪车的老年男子。9、证人金某证言,证明2013年5月30日,中院过来审理赵某交通肇事案,12点多钟被告方找的证人和鉴定专家坐的黑色奥迪车,被死者家属拦住车不让走,其在车头劝说并拉死者家属,奥迪车头向北被死者家属拦住了,奥迪车又朝后倒了几米停在黄色的车旁边,这时一个三十多岁男子(斜跨个包)站在车前右侧在地上拿起一块砖头朝车上砸去,砸到车玻璃上了,后来又有人砸了一砖也砸到车上了,其看到车被砸了两下,法警和巡防警察将死者家属劝开,奥迪车就开走了。经其辨认尹某甲就是当天砸车的人。10、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5月30日上午,因为其丈夫尹某丁被对方车子撞死后,县法院判对方有罪,对方不服上诉,中院二审开庭,对方在法庭上播放其丈夫尹某丁的尸体,后来在庭外,其要求和惠某乙小车里的证人谈某,对方人不下车,要开车走,其拦对方的车不让走,其弟弟尹某甲先砸的第一砖,砸到车前面了,后来尹某乙也砸了一砖头,也砸到车前面,其生气也砸的,但没砸到车。尹某甲斜跨一个包,现场就他一个人背的包,尹某乙带个帽子。11、证人尹某丙证言,证明2013年5月30日上午10点多钟,其和父亲尹某乙、母亲李某、弟弟尹某甲、嫂子张某甲(尹某丁妻子)到凤阳县人民法院刑庭外,因为对方惠某乙、惠某丙兄弟两个的大货车将其哥尹某丁撞死后还不承认,一审法院判有罪对方上诉后中院开庭的。庭审中,对方找的证人、律师出庭作伪证,其家人特别生气,后就拦住对方的奥迪车不让走了,现场发生了争吵,后来尹某甲生气从地上拾起砖头将对方的奥迪车砸坏了,其父亲尹某乙也砸了一砖头,砸到车前面了,后来就被在场的法警劝开了,对方的奥迪车就开走了。现场只有尹某甲和尹某乙两人砸了,没有别的人砸。12、证人李某证言,证明2013年5月30日,其和尹某甲、尹某乙、张某甲、尹某丙到凤阳县人民法院参加中院二审开庭,对方找的律师、证人在法庭上放其儿子死时的照片,其当时生气,在外面和对方的人吵闹,并且睡倒在对方的车前头不让走,被在场的人劝开了。后来其儿子尹某甲用砖头砸了对方的黑色车。13、证人冯某证言,证明2013年5月30日上午,其在新城区法院巡逻,发现刑事审判庭外聚集了不少人,是一起赵某交通肇事案开庭。大概在12时30分,死者尹某丁一方亲属约五六人拦住了惠某乙驾驶的皖C×××××奥迪车不让走,死者家属认为对方作伪证,大吵大叫用手拍打奥迪车车辆前引擎盖,情绪比较激动,其和法警边拉边劝解,惠某乙驾驶的皖C×××××奥迪车接着朝后倒了几米停下,一个30多岁左右男子身上斜跨个包,跑到车右前方,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车上砸去,砖头从车前划到车后,先砸到前挡风玻璃,车顶及后备箱都有不同程度损毁,接着一个戴帽子70岁左右的老头站在同样的位置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到奥迪车前机盖上,砖头弹起将旁边一辆黄色轿车漆刮掉。一个穿红色上衣的女子用砖头砸车被拉走了。14、证人褚某证言,证明2013年5月30日上午,其中队接到命令在新城区法院巡逻,发现刑事审判庭外聚集了不少人,是一起交通事故开庭。大约在12点30分,死者尹某丁一方亲属一个老太太拦着一辆皖C×××××的奥迪车,大吵大叫,并用手拍车的前引擎盖,引起了其他死者家属的情绪,一起拦住了惠某乙驾驶的奥迪车。其和法警边拉边劝,想让惠某乙把车开走,惠某乙把车往后倒了几米远停下,这时一个30多岁左右的男子身上斜跨一个包向车冲去,在跑的过程中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向车砸去,砖头正中挡风玻璃,接着一个戴帽子的70岁左右的老头站在同样的位置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到奥迪车前机盖上,其他想砸车的人被拉住了,后来其和法院工作人员将双方劝离现场。15、证人沈某证言,证明2013年5月30日,其中队到新城区法院执勤。12点半左右,死者家属情绪突然激动围住一辆皖C牌照的奥迪车,指着车骂了起来,有的人用手去拍车,其与法警上前劝阻,奥迪车准备开走未果后遂向后倒至一辆黄色轿车旁。突然一挎包30岁左右男子冲至车前右前方突然捡起一块石头向车头砸去,石头将车前玻璃左上方玻璃砸碎后飞走,其队人员将其他人员拦住车前,突然有一个老头又砸了一下玻璃,石头砸到玻璃后向右方划去又碰到停在旁边的黄色小车。16、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2013年5月30上午,其中队到新城区法院巡逻,发现法院开庭时外面聚了很多围观的群众,到跟前了解情况得知是一起交通事故。到12点半左右,死者姓尹的一方有几个人拦住了姓惠的开的皖C×××××奥迪车不让走,还大吵大闹不断用手拍车,情绪比较激动,其和法院法警不停的在劝、拉,姓惠的车看见情况把车往后倒了几下,忽然有一个30多岁男子跑到奥迪车前面,从地上捡起了一块石头就往车上砸去,石头从车子前砸到车子后面,车子被砸后从前面玻璃到后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划伤和砸伤,这时又来一个穿着红衣服女的也拿着石头准备砸被制止住了,后经过努力把对方劝离现场。17、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2013年5月30日上午,其中队配合法院执行任务,发现审判庭外聚集了不少人,后询问得知是一起交通事故开庭。12点30分左右,死者亲属约五六人拦住对方家人驾驶的皖C×××××的奥迪车不让走,并大吵大叫,情绪比较激动,其和法警上去制止,此时对方准备把车开走,死者家属突然堵住车头不让走,法警让驾驶员把车往后倒从其他路走,避开死者家属,车往后倒了几米停下了。这时一个30多岁身上斜跨个包的男子从地上捡了个砖头,跑到车右前方朝车头砸去,正好砸在挡风玻璃上,然后又划到车后,接着一个戴帽子70岁左右的老头又捡了块石头朝车前机盖砸去,石头弹起又砸到旁边一辆黄色的轿车右侧,一个穿红色上衣的女子用砖头砸车被制止住了没砸到。后来双方被劝离现场。18、证人孟某证言,证明2013年5月30日上午,其中队配合法院执行任务,12时30分左右,死者尹某丁一方亲属约五六人拦住了惠某乙驾驶的皖C×××××奥迪车不让走,并且大吵大叫用手拍打车辆引擎盖,情绪比较激动,后法院一法警让惠某乙驾驶的奥迪车开走,在奥迪车开出不足几米后被死者家属拦下,奥迪车开不出去就朝后倒了有几米停下,这时一个30多岁身上斜跨一个包男子跑到车右前方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车上砸去,砖头从前划到车后,先砸到前挡风玻璃,车顶及后备箱都有不同程度损毁,接着一戴帽子70岁左右的老头站在同样的位置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到奥迪车前机盖上,砖头弹至边上,一穿红色上衣的女子用砖头砸车被拉住了,后来双方被劝离现场。19、被告人尹某甲供述,供认2013年5月30日上午,中院二审在凤阳县法院开庭审理赵某交通肇事案。其和张某甲、尹某乙、李某、尹某丙到法庭。当时惠某乙开的黑色奥迪轿车,车牌是皖C×××××,惠某丙开的是一辆黄色江淮轿车。上午10点多钟开庭,在法庭上对方找了没有资质的鉴定专家展示死者的尸体,其父母当时情绪激动,中午12点多了,对方出庭作证人员出庭作证后,惠某乙开皖C×××××轿车要走,张某甲看见后就拦住车子不让走,要求和对方作证的人谈某,其父母也都上去拦车,这时车子朝后倒停在一辆黄色轿车旁边,其当时气晕了,就站在车前右侧,从地上拾起一块灰砖朝车子前面砸去,砸到车前引擎盖挡风玻璃,从车顶右侧划过,砖头落在车后面,接着其父亲尹某乙也从前面砸了一砖头,别的就没有人砸了,后来在警察的劝说下对方车子从南边倒走了。20、被告人尹某乙供述,供认2013年5月30日上午,在凤阳县法院开庭,其和尹某甲、尹某丙、李某等人碰到撞死其儿子尹某丁的车主,当时其心中气愤。在法庭里对方一直播放其儿子死时的照片,后来到外面路上其家人和对方的人发生吵话,对方开着一辆黑色轿车要走,其家人找他讨要说法,儿子尹某甲情绪激动从地上摸起一块砖头,将对方车前面砸坏了,其也从地上摸起一块砖头将对方车砸了,其余的人就没砸,后来被在场的警察制止住了。其听讲被砸的车子损失七八千块钱,这个损失其家愿意赔。21、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及奥迪车挡风玻璃及前机盖有不同程度损毁情况。22、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凤价证鉴(2013)05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皖C×××××奥迪轿车受损价值为人民币7765元。23、情况说明,证明姚运胜受尹某甲、尹某乙二人委托,将赔偿车辆损失款1万元代为转交给办案部门。24、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的出生日期及身份等情况;尹某甲、尹某乙无违法犯罪记录。26、受案登记表,证明2013年5月30日12时57分,惠某丙通过110报警情况。27、归案经过,证明2013年8月5日,被告人尹某甲到府城派出所投案情况;2013年8月20日,尹某乙到府城派出所投案情况。28、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皖C×××××奥迪AUD小型轿车车主系惠某丙。29、收据,证明尹某甲、尹某乙交纳赔偿款1万元。30、视听资料光盘,证明案发当天监控视频情况。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新安汽车修理厂销货清单复印件、蚌埠市经济开发区贝贝汽车用品商行发票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蚌埠市万和汽车租赁行发票三张等证据,经查其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确定,其中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新安汽车修理厂销货清单中的部件与2013年5月30日车辆被砸毁部分不符,且无时间,又无合法发票,故予以采纳;在蚌埠市经济开发区贝贝汽车用品商行贴车膜时间为2013年9月22日,是否为修复5月30日的损坏无法确定,故不予采信;租车时间不是车辆修理期间,且租车费并非为本案的被告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综上,原告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为13297元,故不予采信,其损失应按鉴定价值予以确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财物损失价值77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主动交纳赔偿款用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尹某甲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主动赔偿损失,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具有自首情节,主动交纳赔偿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甲虽用石块砸车,但没有砸到车,其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车辆损失,经鉴定为7765元,其请求赔偿13297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按鉴定损失予以赔偿,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被告方诉讼代理人关于原告人损失应按鉴定价值确定,租车费属间接损失,不应赔偿的意见,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尹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惠某甲车辆损失7765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春权审 判 员 杨 健人民陪审员 尹协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欧丽云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