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阿鲁民初字第46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双胜镇红胜村村民委员会与任秀荣、袁玉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双胜镇红胜村村民委员会,任秀荣,袁玉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阿鲁民初字第4655号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双胜镇红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许辉,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滕俊桥,男,汉族,职工。被告:任秀荣,女,汉族,农民。被告:袁玉明,男,汉族,农民。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双胜镇红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胜村委会)与被告任秀荣、袁玉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贵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现在双胜镇红胜村西苕林地内居住,该林地原为红胜村村民袁玉学、何玉宗二人承包,2010年3、4月份,袁玉学、何玉宗与红胜村委会签订了《荒山承包终止协议》,现该林地权属红胜村村民集体所有。二被告系袁玉学个人雇佣,承包合同终止后,即应无条件搬走,但二被告始终以年老有病为由,执意在此居住三年多,并在林地内开荒种地,还饲养了30多只羊。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搬出。二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庭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双胜镇红胜村西苕林地原由袁玉学、何裕宗二人承包,承包期限28年,即自1995年4月1日起至2023年4月1日止。合同签订后,袁玉学即雇佣二被告为其管护林地。2010年3月27日、4月17日,何裕宗、袁玉学与红胜村委会签订《终止合同协议》终止了原承包合同,并分别将该林地交回红胜村委会。但二被告始终在袁玉学、何裕宗承包的红胜村西苕林地内居住,拒不搬出。上述事实有《荒山造林承包合同》、《终止合同协议》、阿鲁科尔沁旗双胜镇红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影像资料及原告的陈述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红胜村委会与袁玉学、何裕宗签订的《荒山造林承包合同》、《终止合同协议》合法有效,合同终止后红胜村委会即对该林地享有所有权,二被告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强行占有该林地,拒不搬出,其为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玉明、任秀荣停止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从双胜镇红胜村西苕林地搬出。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贵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