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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段永成、顾陈波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永成,顾陈波,李加芳,吴守丽,费新昌,从锐,邹长军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明刑初字第0028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永成(乳名:铁军),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2013年3月1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顾陈波(乳名:小波),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2013年3月1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加芳,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2013年3月1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吴守丽(曾用名:吴晓丽),女,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2013年3月1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费新昌(乳名:小玉),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2013年3月1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从锐(乳名:大瑞),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2013年3月1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邹长军(聋哑人),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2013年3月1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张德莉,安徽省明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翻译人韩晓劲,滁州市试验小学教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3)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永成、顾陈波、李加芳、吴守丽、费新昌、从锐、邹长军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贯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永成、顾陈波、李加芳、吴守丽、费新昌、从锐、被告人邹长军及其指定辩护人张德莉、翻译人韩晓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底至10月13日,尤宇(另案处理)伙同孟某(已科刑)等人在本市明光街道办事处卞庄村松里组被告人李加芳家、呼园村小圩组户外、明西街道办事处良山村高郢组被告人邹长军家等不同地点,以“推牌九”的方式纠集杜某、付某等数十人赌博。期间,被告人段永成、从锐、费新昌为赌场望风,被告人顾陈波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吴守丽在赌场上放高利贷。尤宇和孟某总共抽头获利10万元左右。2011年10月13日晚,尤宇和孟某在被告人邹长军家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证人孟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段永成等人的供述;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永成、顾陈波、李加芳、吴守丽、费新昌、从锐、邹长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永成、顾陈波、李加芳、吴守丽、费新昌、从锐、邹长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邹长军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邹长军系聋哑人,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被告人邹长军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被告人邹长军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邹长军系初犯、偶犯。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底至10月13日,尤宇(另案处理)伙同孟某(已科刑)等人在本市明光街道办事处卞庄村松里组被告人李加芳家、呼园村小圩组户外、明西街道办事处良山村高郢组被告人邹长军家等不同地点,以“推牌九”的方式纠集杜某、付某等数十人赌博。尤宇和孟某负责联系参赌人员、安排赌博场地以及抽头款的分配。在呼园村小圩组户外赌博时,经孟某安排,被告人段永成、从锐负责为赌场望风。在整个赌博期间,尤宇让陶某(另案处理)安排人员为赌场站岗放哨,陶某遂安排被告人费新昌、李某1(已科刑)为赌场望风。另尤宇还安排被告人顾陈波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吴守丽等人在赌场上放高利贷。期间,尤宇和孟某共抽头获利10万元左右,被告人段永成获利1500元,被告人费新昌获利300元,被告人顾陈波获利2000元,被告人李加芳获利600元,被告人从锐获利200元,被告人邹长军获利1700元,被告人吴守丽获利800元。2011年10月13日晚上,尤宇和孟某在邹长军家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赌资33610元,抽头款9150元。案发后,被告人段永成、费新昌、顾陈波、李加芳、从锐、吴守丽分别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500元、300元、2000元、600元、200元、8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尤宇约定开设赌场。2011年9月26日开始,其和尤宇分别在大李、小河南、飞机场那边松树里的一户人家、城西哑巴家以“推牌九”方式聚众赌博。其主要负责联系赌客,有杜某、“付姐”等人。场地和望风都由“二涛”安排,在小河南赌博时,场地和望风人员由其安排,其安排妹婿段永成和一个小胖子望风,段永成望风有七、八次,其给了他700-800元;每次给小胖子也是100元,共给了200-300元。每次参赌人员在二、三十人。同年10月13日晚上,赌场设在城西哑巴家,当晚参赌人数达六、七十人,被警察现场查获,当天其和尤宇抽头将近1万元。开赌场期间,抽头款一般由其和尤宇、吴晓丽负责收,共抽头获利10万元左右。尤宇还安排“小波”等人开车专门接送赌客。“付姐”、吴晓丽等人在赌场上“放爪子”。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初,尤宇让其到他开的赌场上帮忙,其表示同意。后尤宇让“二涛”安排其站岗望风,费用由尤宇支付,站岗地点事先由尤宇和“二涛”电话通知,其和“小玉”是第一道岗,其是明哨,“小玉”是暗哨。其在尤宇开的小河南赌场站过二次岗、大李赌场站过二次岗、飞机场赌场站过一次岗、城西哑巴家赌场站过一次岗。2011年10月13日晚上10点多钟,其和“小玉”在去城西哑巴家的路上站岗望风,后听说赌场被抓,其就跑了。其共获利700-800元。3.证人陶某(乳名“二涛”)证言,证实尤宇和孟某一起开设牌九赌场,2011年10月10日左右,尤宇让其帮忙联系场地,其帮他联系了城西一个叫高郢庄子上的哑巴家(姓邹),开了二次,另外其还介绍李某1去给尤宇望风。赌场上有二、三十人参赌。4.证人阚某的证言,证实尤宇从2011年9月份开始分别在飞机场那边、大李、小河南、城西哑巴家四个地方开设赌场。其在城西哑巴家尤宇开的赌场参赌过,每场参赌有二、三十人以上。赌场有人望风,吴晓丽等人在赌场上放高利贷,“小波”有辆黄色QQ车专门接送赌客。5.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尤宇分别在小河南、大李、飞机场附近有个庄子、城西马岗的一个庄子开设赌场,每次参赌有二、三十人以上,都是以牌九的方式赌博,尤宇负责抽头,尤宇和孟某都联系过场地和赌客。其乘坐“小波”开的黄色QQ车到赌场。付某、吴晓丽等人在赌场上放“爪子”。6.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尤宇在小河南庄、大李庄、飞机场那边、城西铸石场那边开设过牌九赌场,小河南庄和大李的场地是孟某联系的。每次参赌人员有二、三十人,吴晓丽、付某等人在赌场上放高利贷。10月13日晚9点多钟,其乘坐顾陈波开的QQ车到城西赌场,尤宇让其看堆,当晚赌场被警察查获。7.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其在尤宇开设的小河南牌九赌场参赌两次,参赌有二十人以上。其还在尤宇开设的大李庄和城西一个庄子的赌场各参赌两次,参赌有四、五十人。其到赌场主要由“小波”开车接送,其在赌场上放高利贷,获利4000元左右,另外,吴晓丽等人也在赌场上放高利贷。8.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有一帮人在其家推牌九赌博八次,总共给其子邹长军1900元。每次有三、四十人参赌。同年10月13日晚上,赌场被警察查获。赌场上有人望风。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送人到尤宇开设在城西、蔬菜队、小河南的赌场参赌过。尤宇还在往横山去的大兴山头上、滁州方向去的一个飞机场旁的村庄也开过赌场。“小波”在赌场上专门开车送人赌博。10.证人钱能、唐某、聂某、王某1、郑某1、杨某1、熊某1、钟某、陈某1、陆某1、陈某2、吴某1、闫某、何某、陆某2、万某、方某、熊某2等人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他们曾到尤宇等人开设在小河南、卞庄附近、大李庄、城西哑巴家等处的牌九赌场赌博过,赌场上有二、三十人以上参赌,有时有五、六十人参赌。11.证人张军、陈某3、吴某2、王某2、王某3、范某、杨某2、桑某、李某2、沈某、苗某、司某、杨某3、郑某2、朱某等人的证言证实2011年9、10月份,尤宇、孟某在小河南、飞机场附近卞庄一户人家、明光城西等地开设过赌场。12.被告人段永成的供述,供称赌场是尤宇和孟某开的,“二涛”和孟某找其去望风,每次给100元。其在小河南站了七、八次岗,后在大李、飞机场一户人家和城西哑巴家的赌场也其站过七、八次岗,共获利1500元。“二涛”和孟某还安排了一个小胖子站过岗。13.被告人费新昌的供述,供称2011年9月份,尤宇、孟某在小河南、大李、城西哑巴家开过赌场。在小河南赌博时,“二涛”安排其和李某1、姓从的“大瑞”,还有一个胖子四个人站岗望风,其是暗哨,李某1是明哨。同年10月13日晚上10点多钟,其和李某1在去城西哑巴家的路上为赌场放哨,后其听李某1说赌场被抓,于是骑车逃离。其总共获利300元。14.被告人顾陈波的供述,供称2011年9月份,孟某安排其为他和尤宇在小河南、大李、飞机场那边卞庄一户人家、城西哑巴家开的赌场开车(皖M×××××黄色QQ车)接送赌客,其共获利2000元左右。同年10月13日晚,在城西哑巴家赌博时被警察查获。并证实尤宇和孟某负责分配抽头钱,每场都有二、三十人参赌,其曾看见孟某安排人员站岗望风。15.被告人李加芳的供述,供称其住在卞庄村松树里飞机场南边。2011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有个三、四十岁的男子找其,说要在其家赌博,每次给其300元,其同意。当天晚上,该男子就带了二、三十人过来赌博。过了几天一个晚上,那个男的又带了二、三十人来赌博。其共获利600元。16.被告人从锐的供述,供称其家位于明光市明光街道办事处戴湾村小河南新区。2011年,孟某与尤宇在小河南开赌场时,其为他们站过两次岗,获利200元。另外,姓费的“小玉”也给赌场望风。赌场在小河南共开了五、六天。17.被告人邹长军的供述,供称其家位于明光市明西街道办事处良山村高郢组7号。2011年10月份,“二涛”联系他人到其家开赌场,其表示同意。每天参赌人员有几十人,共赌了十几天,有天,警察到其家抓赌时,赌客就散了。其共获利1700元。18.被告人吴守丽的供述,供称其在尤宇开设的赌场(小河南、飞机场那边卞庄的一户人家、城西哑巴家)上放高利贷。另外,付某也在赌场上放高利贷,赌场上还有望风人员。2011年10月13日晚上,其到城西哑巴家赌场,当时有六、七十人参赌,尤宇和献富负责抽头,当晚抽头1万元左右,后赌场被查获。其获利有800元。19.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明光市公安局于2011年10月13日扣押了赌资33610元、抽头款9150元、涉赌人员所乘车辆等物品。20.书证:缴纳罚款告知书、收据,证实2011年11月8日,尤宇向明光市公安局缴纳了罚款42760元。21.书证: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段永成、费新昌、顾陈波、李加芳、从锐、邹长军、吴守丽的自然身份情况。22.书证: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段永成、费新昌、顾陈波、李加芳、从锐、邹长军、吴守丽无违法犯罪记录。23.书证: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3月11日,明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分别在段永成、费新昌、顾陈波、李加芳、从锐、邹长军、吴守丽家将该七人抓获归案。24.书证:明光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1年10月13日22时,明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群众匿名举报对本市城西街道办事处良山村高郢组7号邹某家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家三间瓦房内有三十人左右在聚众赌博,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十余人,查获赌资42760元,赌博工具牌九三副等。25.书证:明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本案相关涉赌人员已被行政处罚。26.书证:退赃凭证,证实2013年3月19日,被告人段永成、费新昌、顾陈波、李加芳、从锐、吴守丽分别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500元、300元、2000元、600元、200元、800元。2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1年10月13日晚上,案发现场的方位及状况。并证实当场查获扣押赌资42760元(其中包含抽头款9150元)、牌九三副等物品。28.辨认笔录,证实经付某、杜某、万某辨认,尤宇为赌场的组织者之一;经陶某、汪某、杜某辨认,孟某是和尤宇一起开设赌场的人。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永成、顾陈波、李加芳、吴守丽、费新昌、从锐、邹长军共同并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段永成、顾陈波、李加芳、吴守丽、费新昌、从锐、邹长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永成、顾陈波、李加芳、吴守丽、费新昌、从锐、邹长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邹长军系聋哑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邹长军指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段永成、顾陈波、李加芳、吴守丽、费新昌、从锐主动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永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顾陈波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加芳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四、被告人吴守丽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五、被告人费新昌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六、被告人从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七、被告人邹长军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对被告人段永成、顾陈波、李加芳、吴守丽、费新昌、从锐犯罪所得赃款一千五百元、二千元、六百元、八百元、三百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九、对被告人邹长军犯罪所得赃款一千七百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赵 军人民陪审员  沙其丽人民陪审员  沈 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翠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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