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郴北刑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原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京全、王宗义、唐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京全,王宗义,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