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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终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邓德化与海小蹦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德化,海小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终字第2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德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小蹦,上诉人邓德化因与被上诉人海小蹦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3)铜张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德化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德化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邓德化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邓德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瑞超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代理审判员  周美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东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