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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与徐婵李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婵,李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723号原告徐婵。被告李贺。原告徐婵与被告李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以与被告已经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婵撤回对被告李贺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