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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江顺利与刘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顺利,刘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257号原告:江顺利(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4804145525)。被告:刘城(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8106282213)。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顺利与被告刘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顺利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顺利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顺利撤回对被告刘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江顺利负担。审 判 员 蒋益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宋 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