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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2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田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2713号原告:田某,女,1966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康某,男,1966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对原田某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逾期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正坤审 判 员  高鹏飞人民陪审员  姚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