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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金某某被告王某原告金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天保代理审判员  何 洋人民陪审员  张大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吕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