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金某某被告王某原告金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天保代理审判员 何 洋人民陪审员 张大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吕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