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海终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南昌梦源实业有限公司与宁波航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泛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昌梦源实业有限公司,宁波航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泛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海终字第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梦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杨洋。委托代理人:孙凭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航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丽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泛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剑。上诉人南昌梦源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波航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泛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南昌梦源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昌梦源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裘剑锋代理审判员 储宁玉代理审判员 郑恩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游利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