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8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北京三友博亿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友博亿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8009号原告北京三友博亿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警备西路52号1幢18室。法定代表人陆书英,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美荣,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北京三友博亿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务总监。被告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西里5号7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何礼彬,执行董事。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三友博亿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博亿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双建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二园1号,故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三友博亿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涉案合同中明确载明工程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双建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璟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欣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