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固执字第3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李凤岐与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岐,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李 凤 岐 与 中 建 一 局 华 江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执 行 裁 定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固执字第336-3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岐,男,汉族,1957年2月24日出生,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被执行人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固执字第33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北京丽泽支行321380100100029952账户存款260247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北京丽泽支行321380100100029952账户存款260247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