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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1273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1年3月10日,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生于1977年1月28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建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永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