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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执字第2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南宁郑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李清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郑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李清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277-1号申请执行人南宁郑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丽杰,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清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南宁郑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清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2)惠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南宁郑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清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惠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明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