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23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马绪忠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绪忠,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2386-1号申请执行人马绪忠,被执行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地址:即墨市烟青路49号。法定代表人金镇成,理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绪忠与被执行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劳人仲案字(2013)第30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