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调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张仁俭与青岛德音包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俭,青岛德音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188号原告张仁俭(公民身份号码370225195506286515)。被告青岛德音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432543-2),住所地即墨市城北四路198号。法定代表人孙德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仁俭被执行人青岛德音包装有限公司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月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