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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城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秦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488号原告秦某。委托代理人郭树枝。被告姜某。原告秦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树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6月7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21日女儿姜某某出生。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两人因感情不和,时常为琐事吵架。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姜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姜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6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月21日生育女儿姜某某,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时为琐事发生争吵。以上所述有原告陈述、结婚登记证、证明书一份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当属正常现象。只要双方珍惜多年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多加交流及沟通,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秦某与被告姜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新军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