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87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韩锋与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锋,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8790号原告韩锋,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自述无业。被告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三元东桥霄云路21号。法定代表人孔伟成,总裁。委托代理人崔明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锋(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立军独任审判,���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崔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公司员工,但被告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现因原告对于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23日出具的京朝劳仲不字(2013)第0150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未缴纳1996年12月30日至2001年7月底的社会保险费用10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于1996年12月25日入职大通国际有限公司,2005年2月4日大通国际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被告。原告担任递送员职务,双方签订期限为1996年12月30日至2001年12月30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打卡发放形式。2001年8月起被告为原告缴纳了社保。另查明,原告为本市城镇户口。原告就双方劳动争议曾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京朝劳仲不字(2013)第0150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提起本次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解决。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未缴纳1996年12月30日至2001年7月底的社会保险费用10万元,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本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立军���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臧百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