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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长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杨树霞与陈井标、陈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霞,陈井标,陈跃,陈鹏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南长民初字第632号原告杨树霞,居民。委托代理人万永军。被告陈井标,居民。被告陈跃,居民,灌南县田楼镇路北村五组。被告陈鹏羽,居民。原告杨树霞与被告陈井标、陈跃、陈鹏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向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树霞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永军,被告陈井标、陈鹏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树霞诉称,2012年8月16日,被告陈井标、陈跃因经营缺乏资金,经被告陈鹏羽担保,向原告借现金300000元,利息为月息2%,约定还款时为2013年8月16日,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不还,担保人也不愿承担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的事法权益,现起诉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陈井标,借款是事实,利息已还到2013年10月30日,同意还款,但暂时经济紧张。被告陈跃未作答辩。被告陈鹏羽辩称,对借款及担保事实没有异议,该我承担我愿意承担。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6日,被告陈井标、陈跃因经营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0元,月利率2%,还款期限为2013年8月16日,并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被告陈鹏羽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约定借款人到期不还款,由担保人还。借款到期后,原告索要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陈井标、陈跃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被告陈鹏羽作为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另查明,被告陈井标、陈跃对借款的利息已给付到2013年10月30日。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杨树霞与被告陈井标、陈跃、陈鹏羽自然人间借贷、担保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有效。本案当事人借款300000元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逾期未还,权利人可以要求偿还借款,原告在担保期限内提起了诉讼,被告陈鹏羽作为担保人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对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跃在开庭时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既是法制观念淡薄的行为,也是对自己的利益不负责任的表现,对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井标、陈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树霞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被告陈鹏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900元,由被告陈井标、陈跃负担,被告于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杨树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武向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