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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民三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苗与谈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苗,谈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二法民三初字第1336号原告:陈苗,男,汉族,1991年1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委托代理人:杨会明,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水燕,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谈超,男,汉族,1984年7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东莞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张沛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耿浩,该公司员工。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判,被告谈超缺席,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争议焦点为第9项赔偿标准问题。1.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162786.77元(医疗费1169.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300元、误工费99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310元、残疾赔偿金120906.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8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2100元;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一并处理);2)被告负担诉讼费;2.事发过程:2013年4月19日,被告谈超驾驶本人所有的粤S55J**号小客车与行人原告碰撞(长安路段),导致原告受伤。交通部门认定:被告谈超负全部责任;3.保险情况:被告大地财险东莞公司承保了粤S55J**号小客车的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100000元和不计免赔率险,交强险有责限额122000元(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财产损失限额分别为10000元、110000元、2000元),事发在保险期限内;4.当事人情况:原告事发时年满21周岁,农村户口。原告提供的居住证明、等显示:1)东莞市长安镇振安工业区治安联防队出具的居住证明证实,原告从2009年4月开始在该辖区居住;2)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入职登记表、每月单位职员签领工资表显示,原告从2009年4月开始在该单位任职,月均收入2600元至2800元;3)原告提供的个人账户对账清单显示,原告事发前一年以上基本每月存在“工资”收入;5.医疗情况:事发后,原告住院治疗26天(5月15日出院),医嘱:休半年、后期医疗费约10000元等。原告支出住院医疗费19169.93元(被告大地财险东莞公司支付10000元,被告谈超支付8000元);6.后续治疗费:10000元;7.住院伙食补助费:26天×50元/天=1300元;8.营养费:1000元;9.残疾赔偿金:2013年8月7日,经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原告的工作证明、居住证明、入职登记表、个人账户对账清单等足以证实原告在东莞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因此,残疾赔偿金本院按城镇居民的标准为30226.71元/年(广东省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20年×20%=120906.84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11.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酌情按2人10天计算,即:1310元/月÷30天/月×20天=873.33元;12.交通费:1500元;13.住宿费:500元;14.护理费:26天×50元/天=1300元;15.误工费: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共计误工109天,误工费为2700元/月÷30天/月×109天=9810元;16.鉴定费:1800元。裁判结果原告相对于粤S55J**号小客车而言,原告属于第三者,原告的事故损失,根据交强险制度,应由被告大地财险东莞公司在交强险有责限额122000元的限额(各分项同上)范围内赔付原告。超过以上限额的损失,根据事故责任,应由被告谈超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谈超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大地财险东莞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承担。以上5-8项均属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赔偿项目,共计31469.93元,应由被告大地财险东莞公司赔付10000元给原告(已支付)。剩余21469.93元,扣除被告谈超支付的8000元,剩余13469.93元应由被告大地财险东莞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付给原告。以上9-16项均属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的赔偿项目,共计146690.17元,应由被告大地财险东莞公司赔付110000元给原告。剩余36690.17元,应由被告大地财险东莞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付给原告。综上,被告大地财险东莞公司共需赔付原告160160.1元。驳回原告对被告谈超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160160.1元给原告陈苗;二、驳回原告陈苗对被告谈超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陈苗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778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9元,由被告大地财险东莞公司负担17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卓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焕恩梁雪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