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民一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747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素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