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齐建东与席菊林、翁玉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建东,席菊林,翁玉仙,马如妹,陈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956号原告齐建东。委托代理人杨云龙,江苏铠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户瑞奇,江苏铠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席菊林。被告翁玉仙。被告马如妹。被告陈其明。原告齐建东与被告席菊林、翁玉仙、马如妹、陈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建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3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齐建东负担。审 判 长 顾建华代理审判员 吴华周人民陪审员 张定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