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袍商外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惠富康光通信有限公司与绍兴飞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惠富康光通信有限公司,绍兴飞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商外初字第40号原告深圳市惠富康光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水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幸福、姚波。被告绍兴飞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小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惠富康光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飞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惠富康光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惠富康光通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盛 跃代理审判员 许 敏人民陪审员 金徐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