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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胡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784号原告苏某某,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某某,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鹏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柴亚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