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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下商初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李云峰与汤小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峰,汤小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下商初字第2308号原告:李云峰。委托代理人:朱锋。被告:汤小明。本院在受理原告李云峰诉被告汤小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原告李云峰以被告已主动还款为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88元,减半收取5844元,财产保全费4470元,合计10314元,由原告李云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丹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玮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