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足法民初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陈明英与陈善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英,陈善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足法民初字第01004号原告陈明英,女,199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陈圆红,重庆晶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善刚,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张世忠,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英诉被告陈善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英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明英负担。审判员 刘朝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