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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民初字第15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梁家务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刚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梁家务村村民委员会,李刚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15623号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梁家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梁家务村。法定代表人康有武,村委会主任。被告李刚田,男,1964年5月8日出生。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梁家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被告李刚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宪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康有武,被告李刚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村委会诉称:被告原系原告村委会的主任,2013年6月新一届的村委会选举产生后,被告任期期满仍非法霸占村委会办公场所且拒不交出村委会办公场所的钥匙及部分办公设施、档案材料等集体财产,更不与新村委会进行工作交接,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任期届满后,理应将所持的村委会档案材料、办公设施、场所等移交给新一届村委会并进行工作交接,经新一届村委会多次催要,至今被告仍不返还,交接,致使新一届的村委会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梁家务村农用地的所有承包合同及2010年至2013年期间所有租赁合同的全部档案资料。被告李刚田辩称:租赁合同和承包合同均在我手中,但是这次村委会选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刚田原系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梁家务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经过2013年5月村委会换届选举,被告李刚田不再担任村委会主任一职。原告村委会所有的农用地的承包合同及2010年至2013年期间所有的租赁合同均在被告李刚田处,原告村委会曾向其催要,被告李刚田拒不返还。庭审过程中,被告李刚田称2013年5月份进行的村委会选举违法,不承认村委会的合法性,故不予返还涉诉物品,原告村委会对此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任职证书、会议纪要、通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诉争物品系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梁家务村集体财产,被告李刚田在不担任村主任职务后应及时将诉争物品返还原告村委会,故对于原告村委会要求被告李刚田返还农用地的所有承包合同及2010年至2013年期间所有租赁合同的全部档案资料,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李刚田称选举违法问题,可通过正当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刚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占有的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梁家务村农用地的承包合同及二〇一〇年至二〇一三年期间的租赁合同的全部档案资料返还给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梁家务村村民委员会。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李刚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宪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