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闻民河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闻民河初字第23号原告常某,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女,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常某负担。审判员 刘菲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