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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闻民河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闻民河初字第23号原告常某,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女,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常某负担。审判员  刘菲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