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2051号原告王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洪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